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成就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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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08
(一)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主要成就
一是抓法制建设,抓规章制度。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使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有法可依。
二是抓基础工作,抓调查研究。我国通过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初步摸清了矿山地质环境家底,并通过全面规划和技术标准制定,描绘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蓝图。
三是抓重点矿山治理,抓典型项目示范。新世纪以来,政府和企业共同投入近千亿元的巨资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充分体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社会主义优越性。
四是抓政策制度突破,抓重大举措实施。创新保证金制度、绿色矿山创建、“三线三边”复绿行动等管理工作的抓手和平台,引导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大局的发展方向。
五是抓政府职能分工,抓管理职责落实。突出中央政府部门的龙头作用,强化省级政府部门的关键作用,打牢市、县政府部门的基础作用。
六是抓市场调节机制,抓市场功能导向,抓矿山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努力使矿业经济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遵循价值法则,回归市场经济规律。
七是抓管理方式转变,抓政府职能整合。制定政府部门间的工作联系制度,以形成协同创新机制,进行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
八是抓宣传教育,抓观念更新。加强舆论监督,大力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环保合力,促进矿山地质环境好转。
九是抓宏观部署,抓顶层设计。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督指导,指引矿山地质环境前进方向;抓好经验总结和制度创新,以新制度、新政策、新模式的建立,推动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不断深入。
(二)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主要不足
首先,体制障碍导致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效果不理想。其表现为:一是从中央到地方,一些地方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作用呈递减趋势;二是计划经济的体制弊端尚未完全清除;三是部分地方政府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职能分散,没有很好地发挥政府职能的能动作用。
其次,机制缺陷造成一些政府部门的经济管理手段发挥不充分。其表现为:一是市场导向功能发挥不充分;二是经济手段使用不灵活;三是矿业经济波动和市场失灵影响大。
再次,管理缺位导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管理目标不到位。其表现为:一是部分地方政府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目标没有落到实处;二是部分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主体没有落到实处;三是部分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管理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政府职责。
第四,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较长一段时间内,造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体错位或缺位。有的政府部门既是环境保护的监管者,又是环境治理的操作者,而少数矿山企业却游离于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之外,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自然也难以收到好的效果。
第五,虽然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都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责任制,或是虽有规划目标,但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没有实施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缺乏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甚至出现渎职、失职现象,造成了一些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或是重大安全隐患,而这些情况又没有引起主管部门应有的重视,没有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和责任追究。
来源: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