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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填开采矿产资源可减征资源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7-14  

5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财税《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通知》明确,对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减征50%资源税。
据介绍,本次资源税改革包括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二是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而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事项:一是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充填开采是指向采空区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是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降到原设计的20%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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