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是由矿业权人信息公示、信息核查以及对信息进行管理等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涉及勘查、开采、储量、环境、执法、矿区土地复垦、规费征收等诸多信息内容。据各省提交的交流材料和部储量司初步统计材料显示:至目前,全国应公示勘查项目27681个,实际公示25946个,公示率为93.73%;应公示矿山68447个,实际公示62519个,公示率为91.34%。天津、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重庆、青海、宁夏等省(区、市)勘查开采公示率均超过95%。
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工作是矿政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是信息公示制度的生命。2017年各省普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抽取核查的勘查项目和开采矿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核查专家,公开抽查名单,开展了实地核查工作。据统计,采取随机和专项检查方式,全国共确定对2187个勘查项目、6073个矿山进行抽查并将抽查名单向社会公开,抽查率9.34%。
推进中,一些省份把信息公示工作与矿产督察员制度结合。在实地核查中,安徽、广东、山东、河南、广西等省份将信息公示工作与矿产督察员工作结合,把矿产督察员纳入本省组建的核查专家库,为核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是一项重大制度变革,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已初步显示出一定实效。一些矿业权人对信息公示制度给予肯定,认为它体现了政府部门为民服务的意识。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的推进初步实现了三个转变:由过去的全覆盖式监管转向重点监管;由被动监管走向主动监管;由矿业权人跑路年检转向网络报送。
加快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加强政策支持和标准建设
2017年以来我国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加快,开展了保护区矿业权清理,加强了对绿色矿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和标准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2017年7月,国土资源部下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决定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核心是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要求各省对行政区域里各类保护区开采矿业权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类梳理,系统地分析,目的是为了保护区里矿业权分类处置奠定基础。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总体原则是,保护生态环境,应退尽退;保护权益,分类处置;统筹协调,稳妥推进。
2017年3月,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环保、质监、银监、证监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对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实施意见》对当前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发展绿色矿业提出了系统性的设计,提出“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采用“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达标入库、自动享受相关政策”的新机制,特别是从用矿、用地、财政、金融4方面加大了对发展绿色矿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实施意见》还明确了煤炭、石油、有色、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等7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等。
2017年绿色矿业发展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在标准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突破。
2017年 3月20日,浙江省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湖州市《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这标志着我国首个地方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问世。
湖州市是全国首个地级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湖州市《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规定了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及资源环境、企业管理、认定与监管要求。该标准规定,在资源利用方面:绿色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指标,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矿区应建有截排水系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废水实行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矿山粉尘达标排放,矿山粉尘浓度小于等于1毫克/立方米。开采区、加工区、运输系统、办公区、生活区和码头实现洁化、绿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到可覆盖区域面积的80%以上,等等。
2017年12月,我国社会团体首个绿色矿山建设全国标准——《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正式发布。该标准由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同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联合起草。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要求,涵盖矿山建设期、运行期和关闭期全过程的建设活动。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2017年继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明确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章立制,推进专项治理。2016年由国土资源部、工业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强化源头保护的新理念,提出了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一些新举措:如全面实行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 “三同时”制度,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新措施,提出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开发是治理、市场化运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等。2017年我国继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推动五部门《指导意见》全面落地。
2017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领域一个大的制度变革是,取消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为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取消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已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分类按程序取消,对于资金属企业所有但需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存缴至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应该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对于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已用于该企业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支出差额,归还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意见》提出,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矿山企业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产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
总之,回眸2017年的矿产资源管理,我们可以看到,矿政管理工作者等以改革创新的姿态在制度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探索,取得了新的成绩。
链接一
2016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改革和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等。
200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会议指出要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中明确提出: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和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
链接二
2017年3月,国土资源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提出四方面政策支持措施:
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从开采总量指标调控、矿业权投放和出让等,依法优先支持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一是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减轻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将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地方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省级政府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等等。
来源:国土报